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102條,車輛右轉彎時,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米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接著換入外側車道、右轉車道或慢車道,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。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米處,換入慢車道;至於左轉彎,亦是應距交岔路口30米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,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。另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42條規定,駕駛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,在一般道路上被取締,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。如果違規地點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,罰則將同步提高,最高可罰到6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