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一直在電話那頭說沒有什麼好談的,語氣強勢還惡劣,對此記者實在看不下去了,想著出手介入調解時,房東直接將電話掛,完全不接受調解,為此記者還特意去咨詢了律師,而相關律師表示,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以後,雙方均不能隨意和擅自解除合同,但是在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情形下,房東及出租人是有權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以前解除合同的,可是顯然房東是不符合民法典的情形,也沒有事先去和徐女士溝通、商議。
徐女士與房東簽訂的合同裡面,沒有相關的補償條例,這就將這件事推進了無法借用合同來補償的困境,不過由於徐女士簽訂的是五年的合同,合同並未到期,徐女士有權繼續居住在這個房子裡面,所謂買賣不破租賃,如果房東還是一意孤行,強制要求徐女士搬離的話,徐女士可以按照合同去索求違約金,還可以進一步地去索要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