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雙方初始約定的法律性質
張大姐與孫微微最初關於車位使用的約定,屬於民法上的無名合同,即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。由於未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使用期限、費用等條款,因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模糊。根據中國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:當事人訂立合同,可以採用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,應當採用書面形式。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,應當採用書面形式。雖然口頭約定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,但相較於書面合同,其證明難度更大。
2、孫微微長期占用車位的法律評價
孫微微長期占用張大姐家的車位,並將之視為自有車位使用,這一行為構成了對張大姐物權的侵害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: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。張大姐有權要求孫微微返還車位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。孫微微稱,她給張大姐的1000元錢是對她表示感謝的贈予,現在張大姐把車位賣了,她停不了車,有權撤銷贈予。從法律角度看,孫微微給張大姐的1000元這並非簡單的贈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