示意圖來源:自由時報
「請問原告,你有對媽媽聲請監護宣告嗎?」法官一開頭便問。
「啊?那是什麼?我不知道。」她對於這個名詞很陌生。
「你必須要先對媽媽聲請監護宣告,法院裁定準許以後,如果你是媽媽的法定代理人,才能依法對其他兩個兄弟請求扶養費。否則,只有你媽媽可以擔任聲請人,你可能會有原告不適格的問題。」法官耐心的跟她解釋。
「可是,我以前花錢照顧媽媽,他們總該要還我錢吧!我的存款都花完了。」她不太理解法官的那些話,但是她知道,可能要扶養費有困難。可是,以前的扶養費,他們總該承擔吧?
「我查過媽媽的稅務所得閘門資料,她名下有房子。根據民法規定,如果媽媽名下有財產,不論是房子還是存款,就不能請求兒女扶養。如果你要對她扶養,這是所謂的『道德上贈與』,可能沒辦法請求他們歸還。」法官抱歉似地對她說。
她忍不住對法官說,「這也不行,那也不行。所以,我們不懂法律就該死嗎?我花了這麼多錢照顧媽媽,結果你告訴我,那兩個兒子都不用還我錢,這樣以後誰還要拿錢照顧媽媽?」講完這番話,抑制不住潰堤的眼淚,她站起身來,掉頭就走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