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前不久發生的一件事,卻徹底地改變了我的這個想法,讓我覺得真的沒必要再忍耐下去了,該撕破臉皮就要撕破臉皮,否則吃虧的還是我自己。 事情是這樣的:上個月5號是我跟老公結婚兩周年的紀念日,老公早早地就買了一個金鐲子給我當周年禮物。
這金鐲子比我以往的任何一個鐲子都要重,款式也是我十分中意的,我整天戴在手上不肯摘,無比地珍惜。 但那天,小姑子來家裡吃飯,她看到了我手上的這個金鐲子,她十分眼熱,非要叫我摘下來給她試一試。
我依依不捨地摘下來了之後,小姑子一把就拿了過去。 她戴在了她自己的手腕上,然後話里話外地暗示我,希望我能送給她。 我直接拒絕道:「不行的,這個鐲子是我的結婚紀念禮物,怎麼能送人呢?妹妹要是真的喜歡,叫妹夫也給你買一個。」
小姑子生氣地嘟著嘴巴說道:「什麼結婚紀念日,我可從來不過的,嫂子真矯情,不就是一個鐲子嗎?你就送給我吧,再叫哥給你買一個。」 我堅定地搖搖頭回道:「不行就是不行,這鐲子不便宜,我可捨不得送人。」
我說完之後,一把就從她手上搶了回來,細心地戴回了自己的手腕。 我心想:下次這些東西可要放好了,不能輕易叫小姑子看見,省得她開口討要,我下不來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