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前,校方已墊付費用約44.6萬元(約新台幣192萬)。
校方曾投保校園方責任險,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。
一審法院判決,由保險公司賠償小楊家屬共約50萬元(約新台幣215萬),對於校方先行墊付的費用,可另案主張。
二審判決認為相關內容不當,應糾正,變更為保險公司向校方支付墊付款約44.6萬元,向小楊支付約5.6萬元(約新台幣24萬)。
對此,小楊家屬憂心忡忡:「學校前期墊付的44萬,(一審判決意思是)保險公司先別給學校,先給我們,繼續用於孩子治病」,但在二審判決變更後,他們收到保險公司的錢由約50萬元變為約5.6萬元,在審訊費用上難以周轉。